新会区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新会区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订)

各镇(街、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关于对〈新会区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人才驿站使用条件进行调整的请示》业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后的政策标准,切实提升人才安居工作效果,现将《关于印发〈新会区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新会区委组织部 新会区财政局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青团新会区委员会 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新会区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市委“人才倍增”工程,打造宜业宜学宜居之城,构筑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磁场”,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1〕7号)、《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开展“青年安居计划”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江团联发〔2021〕19号)和《印发〈关于加强新会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组通〔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人才安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才安居保障方式

(一)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

高层次人才是指通过新会区人才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创新能力,在新会区就业或自主创业,对新会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才。高层次人才分为一至五类共五个类别(详见附件1)。

1、申请条件(以下条件须同时符合):

(1)与在新会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在新会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2)自2016年1月1日后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未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屋产权),且自申请办理人才安居手续之日的前5年内在新会区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2、安居方式与标准:

经认定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可以分别享受如下安居政策:

(1)第一类高层次人才:购买人才住房的,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11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00万元;可免租金提供15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5年,全职在新会区工作满5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赠予个人;租赁商品住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每月6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2)第二类高层次人才:购买人才住房的,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6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可免租金提供12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2年,其中,省级领军人才可免租金居住不超过5年,全职在新会区工作满5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赠予个人;租赁商品住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每月4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3)第三类高层次人才:购买人才住房的,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4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可免租金提供9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2年;租赁商品住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每月2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4)第四类高层次人才:购买人才住房的,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2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租赁人才住房的,可以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2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租赁商品住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5)第五类高层次人才:购买人才住房的,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15万元;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租赁人才住房的,可以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2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租赁商品住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高层次人才安居方式与标准
引进人才类别购买住房租赁住房
购买人才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租赁人才住房租赁商品住房
第一类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110万元。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00万元。免租金提供15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5年。全职在新会区工作满5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赠予个人。给予租房补贴每月6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类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60万元。最高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免租金提供12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2年。其中,省级领军人才免租金居住不超过5年,全职在新会区工作满5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赠予个人。给予租房补贴每月4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类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40万元。最高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免租金提供9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2年。给予租房补贴每月2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类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20万元。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2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给予租房补贴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类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15万元。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2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给予租房补贴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说明:1.以优惠价格购买人才住房、申请商品住房购房补贴、赠予人才住房三者不得重复享受,购房发票交易价格低于购房优惠或补贴的,按购房发票交易价格给予购房优惠或补贴。2.租赁人才住房和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但可以相互转换,且两项享受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中的省级领军人才不超过5年)。3.曾租赁人才住房或申请租房补贴的,仍可购买人才住房或申请商品住房购房补贴。4.已购买人才住房或已领取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或租房补贴。

(二)青年人才安居保障

青年人才是指未被认定为新会区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毕业生。

1、求职期间免费安排住宿。

毕业5年内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新会区求职期间,可以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或人才住房不超过7天。

2、刚入职或刚创业免费安排住宿。

毕业5年内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新会区用人单位成功入职就业(以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日期为准)或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1个月以内,可以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或人才住房不超过1个月。

3、高校团队到我区参观交流期间免费安排住宿。

经相关镇(街、区)或区直部门沟通认可,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师生团队来我区参观、调研、交流、社会实践的,安排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不超过7天。

4、对青年人才优惠租赁人才住房。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科学历青年人才,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新会区没有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可以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1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

5、对青年人才购买商品住房进行补贴。

(1)对新会区内就业或自主创业青年人才的购房补贴。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学历,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青年人才,自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在新会区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没有购买商品住房记录),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2)对新会区以外就业或自主创业青年人才的购房补贴。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新会区以外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青年人才,自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在新会区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没有购买商品住房记录),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具有新会区户籍或新会区高中阶段学校连续3年学籍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不具有新会区户籍或新会区高中阶段学校连续3年学籍的给予5000元购房补贴。

(三)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保障

符合《关于印发〈新会区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建〔2022〕102号)有关规定条件,自2021年5月17日以来新投资引进的项目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企业高管、骨干人才配租不同建筑面积和套数的人才住房,免租金使用最长不超过36个月。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同时符合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人才安居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安居方式。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符合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高管和骨干人才三类人才之一的,可以享受同等的各类人才安居保障。

二、管理和监督

(一)购买的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为起算时间),并参照《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有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购房补贴的各类人才,应承诺购买的商品住房5年内不上市流通(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为起算时间)。

(二)购买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且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应承诺在新会区工作至少5年。如工作未满5年的,按未满月份数(60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购房优惠金额或购房补贴。

(三)租赁人才住房或申请租房补贴的各类人才,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因出现工作变动、违反约定等情况,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租房补贴从不符合条件的次月停止发放。

(四)对拒绝退出人才住房、不配合退回购房优惠金额或购房补贴、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人才,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录入诚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区教育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团区委、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在人才安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人才安居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核查在新会区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等工作。

区科工商务局负责审核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资格条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人才安居资金计划列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监督人才安居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资格的审核以及货币补贴类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人才住房工作,牵头制定人才住房年度配租配售使用计划,负责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受理、审核、分配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持有房屋产权和交易情况进行核查等工作。

团区委负责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核、配合监督检查以及青年人才驿站管理等工作。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人才住房接收单位,指导接收单位负责人才住房的接收、装修、租赁及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四、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人才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最高限价+承诺配建住宅建筑面积”竞买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本意见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意见人才安居所需资金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三)本意见中的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保障申请流程、政策有效期等按照《关于印发〈新会区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建〔2022〕102号)执行。

(四)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的保障措施之间有交叉重复的,或者与上级现行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已享受新会区有关人才安居政策且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政策实施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附件的申请指南。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年8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新会区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组通〔2022〕23号)同时废止。

(五)本意见由新会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新会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申请指南

     3.青年人才安居保障申请指南

     

附件1

新会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一)第一类高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杰出人才入选者】。

(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授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博士后人员;省级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

(三)第三类高层次人才: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博士学位人员;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四)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副教授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

(五)第五类高层次人才:高级技师以及省级以上技术能手大奖获得者;其他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

附件2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申请指南

一、高层次人才购买人才住房优惠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在新会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在新会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2.自2016年1月1日后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其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培养时间以获得人才类别佐证材料时间确定)。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未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屋产权),且自申请办理人才安居手续之日的前5年内在新会区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二)提交材料
1. 承诺书。 2. 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 3. 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荣誉证书等。4.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5. 用人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6. 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三)优惠标准
符合条件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销售基准价享受以下优惠:1.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最高优惠110万元。2.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最高优惠60万元。3.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最高优惠40万元。4.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最高优惠20万元。5.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最高优惠15万元。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通过“葵乡人才”公众号申请。申请时间以人才住房配售方案通知公告为准。联系电话:0750-661823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0750-6333976(区国资办),0750-639032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要求
1.2名以上高层次人才共同购买同1套人才住房的,只按其中1名高层次人才优惠标准给予优惠。如共同购房人为夫妻关系的,可叠加双方优惠(最高不超过购房发票交易价格)。2.每位申请人只享受一次选房机会,如对备选房源不满意,可自动放弃本期选房资格,下一期可重新申请。如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放弃已确认的房源的,2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3.购买的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为起算时间)。4.购买人才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应承诺在新会区工作至少5年(以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准)。如工作未满5年的,按未满月份数(60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购房优惠金额。5.购房发票交易价格低于高层次人才优惠标准的,仅按购房发票交易价格给予优惠。6.以优惠价格购买人才住房、申请商品住房购房补贴、赠予人才住房三者不能重复享受。7.申请人社会保险费记录无补缴、代缴情况,个人所得税记录无补缴情况。8.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上须有申请人姓名。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在新会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在新会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2.自2016年1月1日后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其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培养时间以获得人才类别佐证材料时间确定)。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未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屋产权),且自申请办理人才安居手续之日的前5年内在新会区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二)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荣誉证书等。4.申请人银行账户。5.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6.用人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7.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8.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购房补贴:1.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最高100万元。2.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最高50万元。3.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最高30万元。4.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最高15万元。5.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最高10万元。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每年1月和7月在“葵乡人才”公众号提交补贴申请,审批同意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联系电话:0750-639032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要求
1.2名以上人才共同购买同1套商品住房的,只按其中1名人才补贴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如共同购房人为夫妻关系的,可叠加双方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购房发票交易价格)。2.申请购房补贴的,应承诺购买的商品住房5年内不上市流通(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为起算时间)。3.购房发票交易价格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仅按购房发票交易价格发放补贴。4.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上须有申请人姓名。5.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现售商品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预售商品房以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应在高层次人才引进或自主培养时间之后。6.以优惠价格购买人才住房、申请商品住房购房补贴、赠予人才住房三者不能重复享受。7.购买商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应承诺在新会区工作至少5年(以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准)。如工作未满5年的,按未满月份数(60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购房补贴。8.申请人社会保险费记录无补缴、代缴情况,个人所得税记录无补缴情况。

三、高层次人才租赁人才住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在新会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在新会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2.自2016年1月1日后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其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培养时间以获得人才类别佐证材料时间确定)。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未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屋产权),且自申请办理人才安居手续之日的前5年内在新会区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二)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荣誉证书等。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5.用人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6.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三)优惠标准
符合条件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可租赁人才住房:1.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租赁15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5年,全职在新会区工作满5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赠予个人。2.第二类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租赁1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2年。其中,省级领军人才可免租金居住不超过5年,全职在新会区工作满5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赠予个人。3.第三类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租赁9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2年。4.第四、五类高层次人才可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2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通过“葵乡人才”公众号申请。申请时间以人才住房配租方案通知公告为准。高层次人才房屋赠予流程另行制定。联系电话:0750-661823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0750-6333976(区国资办),0750-639032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要求
1.住房建筑面积允许适当浮动,符合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自愿按低于其相应建筑面积标准申请人才住房。2.高层次人才租赁人才住房和申请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但可以相互转换,且两项享受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中的省级领军人才不超过5年)。3.租赁入住期间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自动退出房源。4.租赁入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收回住房:①人才资格被撤销(取消)的;②已在新会区内购房(含人才住房、商品住房等);③因工作变动离开新会区的;④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⑤夫妻双方在婚前均以个人名义入住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⑥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住情况的。5.本人及配偶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租赁1套人才住房,不能多头、重复申请。6.申请人社会保险费记录无补缴、代缴情况,个人所得税记录无补缴情况。

四、高层次人才租赁商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在新会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在新会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2.自2016年1月1日后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其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培养时间以获得人才类别佐证材料时间确定)。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未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屋产权),且自申请办理人才安居手续之日的前5年内在新会区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二)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荣誉证书等。4.申请人银行账户。5.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6.用人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7.租房发票(或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收据、电子转账凭证)和租房合同。8.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三)补贴标准
按照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类别,分别给予租房补贴每月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每年1月和7月在“葵乡人才”公众号申请,补贴半年发放一次。联系电话:0750-639032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要求
1.首次申请时,申请人须按规定提交所有材料。续申请时只需提交租房补贴申请表即可。2.在享受补贴期间,高层次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从类别发生变化的次月重新计算补贴标准。3.在享受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变动的次月停止发放租房补贴:①人才资格被撤销(取消)的;②已在新会区内购房(含人才住房、商品住房等);③因工作变动离开新会区的;④存在其他应停止发放租房补贴的情形。4.高层次人才租赁人才住房和申请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但可以相互转换,且两项享受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中的省级领军人才不超过5年)。5.申请人社会保险费记录无补缴、代缴情况,个人所得税记录无补缴情况。

附件3

青年人才安居保障申请指南

一、青年人才求职期间免费安排住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5年内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2.在新会区求职期间。
(二)提交材料
1.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身份证、通行证、护照等)。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或所在学校提供的应届毕业生书面证明。4.新会区用人单位面试通知材料。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的“新会青年人才驿站”小程序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三)优惠标准
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或人才住房不超过7天。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通过“葵乡人才”公众号进入“新会青年人才驿站”小程序申请,按照先预约先选房入住。联系电话:0750-6391241(团区委),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要求
1.当天预约,当天办理入住。2.入住期间,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入住公约。3.申请人只能申请1间青年人才驿站房间或人才住房房间,不能多头、重复申请,入住期满自动退出房源。

二、青年人才刚入职或刚创业免费安排住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5年内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2.在新会区成功就业或自主创业的1个月内(就业的以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日期为起算时间,自主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登记注册日期为起算日期)。
(二)提交材料
1.承诺书。2.申请人身份材料(身份证、通行证、护照等)。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或所在学校提供的应届毕业生书面材料。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的“新会青年人才驿站”小程序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三)优惠标准
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或人才住房不超过1个月。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通过“葵乡人才”公众号进入“新会青年人才驿站”小程序申请,按照先预约先选房入住。联系电话:0750-6391241(团区委),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要求
1.当天预约,当天办理入住。2.入住期间,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入住公约。3.申请人只能申请1间青年人才驿站房间或人才住房房间,不能多头、重复申请,入住期满自动退出房源。

三、高校团队到我区参观交流期间免费安排住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经相关镇(街、区)或区直部门沟通认可,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师生团队来我区参观、调研、交流、社会实践。
(二)提交材料
1.承诺书。2.青年人才驿站入住申请表。3.团队隶属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所属下一级单位出具的函件(附具体活动方案和人员清单)。
(三)优惠标准
免费安排入住青年人才驿站不超过7天。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由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所属下一级单位发函,由活动开展对接单位加具申请意见后,提前报团区委审核。联系电话:0750-6391241(团区委),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xh-tw@126.com。
(五)管理要求
入住期间,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入住公约。

四、青年人才优惠租赁人才住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学历。2.在新会区未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3.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二)提交材料
1.承诺书。2.申请人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3.申请人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5.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三)优惠标准
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1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通过“葵乡人才”公众号申请。申请时间以人才住房配租方案通知公告为准。联系电话:0750-661823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0750-6333976(区国资办),0750-639032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要求
1.入住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2.申请人只能申请1间人才住房,不能多头、重复申请。3.租赁入住期间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自动退出房源。4.租赁入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收回住房:①已在新会区内购房(含人才住房、商品住房);②因工作变动离开新会区的;③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④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住情况的。5.申请人社会保险费记录无补缴、代缴情况,个人所得税记录无补缴情况。

五、青年人才购买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新会区内就业或自主创业青年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2016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学历。(2)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3)自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在新会区内首次购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没有购买商品住房记录)新建商品住房。2.新会区以外就业或自主创业青年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2016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以上学历。(2)在新会区以外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3)自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在新会区内首次购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没有购买商品住房记录)新建商品住房。
(二)提交材料
1.新会区内就业或自主创业青年人才:(1)承诺书。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4)申请人银行账户。(5)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6)用人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7)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8)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2.新会区以外就业或自主创业青年人才:(1)承诺书。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通行证、护照等)。(3)新会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申请2万元购房补贴的需提供)。(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资料。(5)申请人银行账户。(6)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人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7)用人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8)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9)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记录。注:以上材料只需在“葵乡人才”公众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三)补贴标准
1.新会区内就业或自主创业青年人才,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2.新会区以外就业或自主创业青年人才,具有新会区户籍或新会区高中阶段学校连续3年学籍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不具有新会区户籍或新会区高中阶段学校连续3年学籍的给予5000元购房补贴。
(四)申请和发放方式
每年1月和7月在“葵乡人才”公众号提交补贴申请,审批同意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联系电话:0750-639032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750-6390733、639099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要求
1.2名以上人才共同购买同1套商品住房的,只按其中1名人才补贴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如共同购房人为夫妻关系的,可叠加双方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购房发票交易价格)。2.申请购房补贴的,承诺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为起算时间)。3.购房发票交易价格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仅按购房发票交易价格发放补贴。4.购买时间界定:现售商品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预售商品住房以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5.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上须有申请人姓名。6.购买商品住房且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青年人才,应承诺在新会区工作至少5年(以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准)。如工作未满5年的,按未满月份数(60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购房补贴。7.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申请人社会保险费记录无补缴、代缴情况,个人所得税记录无补缴情况。



发布时间 2023-10-08 17: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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